问题 | 刑事拘留到审判最长多少天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直至交付审判的法定时效性往往颇为错综复杂,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一般而言,当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应嫌疑人进行拘留处置,若判定其涉嫌犯罪并符合逮捕条件,应在拘留之日起的3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特殊情况下,如涉及流串作案、多次犯案或团伙作案等严重犯罪行为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的审批延长时间可延展至4日。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审查批准请求书之日起的7日内,须根据具体案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逮捕之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月。 如果案件情节较为复杂、无法在这期间完成调查取证工作从而导致案件期限届满未能终结的,可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授权,将其延长1个月的调查取证期。 经由人民检察院审核起诉的案件通常需要一个月的办案时间,而对于案情严重且复杂的案件,酌情最长可再向后延伸15天。 人民法院受理并审判公诉案件的整个流程需在接案后的2个月内完成,最迟不得超出3个月。 如案件涉嫌庭审严肃处理的刑法或附随无疑义的民事诉讼案件,或是存在本律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特殊情形之一的,须经上述法院上一级批准同意,将案件审理期限向后延长3个月; 如因特殊情况仍有必要进一步延长审理期限的,则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加以批准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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