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三十七天怎么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该时间段,也即刑事拘留期第37日为一个决定性的时刻。
在此时间内,公安机关需全力投入案件的深入调查工作,若经研究判定犯罪嫌疑人口供缺乏足够有力的证据支撑,便应按照法律规定释放对方; 倘若在收集的证据中,足以证明犯罪发生事实及其罪名成立,公安机关势必要依法向检察院提出申请,以获取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准许权力。 假设检察院最终同意批捕,那么该嫌疑人还须持续地被执行羁押,并正式开始其所涉刑事诉讼程序。 反之,假如检察院未能同意逮捕请求,公安局就必须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但如有必要继续侦查,可依据法律程序更换强制手段,例如解除羁押改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