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所一般什么时候放人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刑事拘留所中,被拘留人员何时被获准释放这一问题的答案主要取决于案件的详细情况及相应处理流程。
通常情况下,若公安部门通过调查研究,发现被拘留者并无任何刑事责任之证据而应立即予以释放,同时,还需向其发放释放证明文件以示确认。 当公安部门决定对某位嫌疑人进行逮捕时,必须于拘留期限届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之内,即提出申请让人民检察院进行仔细审查和批准。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申请审查和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不等。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申请审查和批准的时间则有可能延长至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逮捕申请书之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部门应在接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总的来说,刑事拘留所放人的时间并无固定标准,而是需要依据案件的侦查进度、检察院的审查结果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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