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30天后结案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如公安机关对已被采取拘留措施之人,经过初步判断认为其需履行逮捕之责时,应于拘留期限内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此审批期限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 在此期间,人民检察院有责任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 因此,当刑事拘留期限达到三十天时,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请求,该案件即可正式启动逮捕程序; 反之,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公安机关须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仍需进行深入调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因此,刑事拘留三十天并非案件的终结,而是需要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最终决定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后续的法律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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