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啥时候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在适用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公安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三个工作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逮捕案件审查批准工作。
在此过程中,若存在特殊情形,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可相应地予以延长,最长可延至五个工作日之内。 而针对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严重犯罪行为的嫌疑人而言,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可再予延长,最高可达三十个工作日之久。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则应在接获相关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若需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者,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总的来说,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设定为三个工作日,但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五个工作日,而对于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拘留期限的计算自公安机关实施拘留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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