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到检察院得几天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当公安部门对其所拘留的嫌犯,若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须在拘留期限结束之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由后者负责进行审查批准。
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的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段可适当延长,最长可达一日至四日。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部门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从刑事拘留开始到检察院的审查批准阶段,通常需要三天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三十天,而检察院做出最终决定的时间则是七天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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