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己批捕怎样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先前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并不恰当,应立即取消或修改。
另外,如果公安机关已决定释放曾被逮捕的罪犯或更改其逮捕措施时,应立即通知原先批准该逮捕行动的人民检察院。 若某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拘留申请已得到批准且已经被逮捕,但随后发现拘留或逮捕措施不妥当,则应该依照上述条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取消或修改强制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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