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后多久不予批捕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文规定,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已被执行逮捕之后,控方人民检察院仍需对其是否有必要继续被羁押进行甄别对比。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经审查判断发现并无继续羁押之必要,那么人民检察院应向相关部门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而相关部门则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人民检察院。 因此,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认定无需继续羁押,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公诉建议。 这也构成了刑事拘留程序结束后,如不再批准逮捕的处理结果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有权机关进行通报的法律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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