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嫌强奸罪15天逮捕有法定依据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解除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后,若判定必须对其进行拘捕,应于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天内提交人民检察院予以审查批淮。
在特殊情况下,如案件情况特别复杂或涉及多个犯罪嫌疑人等情形时,公安机关可申请将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延长至一至四个工作日。 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则有权将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延长至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应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最终决定。 因此,倘若犯罪嫌疑人涉嫌强奸罪行,并且满足上述法条中所提及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相关条件,公安机关便可在拘留期限结束后的三天至三十天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嫌疑人进行逮捕。 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提请后,也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决定。 若决定批准逮捕,那么犯罪嫌疑人将会被依法逮捕; 反之,若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则须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同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执行情况。 总而言之,涉嫌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是有严格法律依据的,但最终是否实施逮捕仍需根据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共同商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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