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告方被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当原告方因涉嫌犯罪而遭刑事拘留之际,若公安机关依法认定有必要将其逮捕,则应在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提出申请,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复。
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如当事人为流窜作案者或多次作案者,亦或是与他人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等,公安机关所提交的审查批复请求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然而,对于此类人员,公安机关所提出的审查批复请求最长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 在此期间内,人民检察院须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复请求书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原告方在刑事拘留过程中所面临的最长拘留期限为三十天,具体拘留天数将视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最终决定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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