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的场所是哪里管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法规,对于实施刑事拘留的人士,其羁押场所须为各地区设置的看守所。
在启动拘留程序之际,公安机关必须向被拘留者展示表明相关法律地位的拘留令,并且需要立刻将被拘留人员交由看守所进行妥善羁押,当然,最晚不能超出24个小时这一期限。 在正常情况下,除非存在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通知或涉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否则公安机关应在拘留行为发生之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 若以上所述的特殊情况得以消除,公安机关也应立即恢复对被拘留者亲属的通知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