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到刑事拘留证不去会怎样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申请人接获刑事拘留证后未积极遵循相应程序,则有可能被视作规避法律诉讼。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拥有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诉或控诉的合法权益,若司法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失当行为,申请人可向该机构进行申诉或控诉。 若对处理结果不满,还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或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若申请人未能积极参与刑事拘留程序,将有可能被视为对司法机构调查与处理的消极抵触,进而引发司法机构采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例如强制传唤甚至逮捕等。 另外,若申请人在接获刑事拘留证后有意规避法律程序,将有可能被视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从而影响其在法律程序中的权益与地位。 因此,申请人在接获刑事拘留证后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主动前往司法机构接受相关程序,否则将有可能承受法律带来的不良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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