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怎么裁定案件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明文规定,公安部门在执行拘留决定时,务必须向当事人出示具备法定效力的拘留证明书,同时对被拘留者立即实施监禁,遣送到相关的看守机构,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唯有在出现无法取得联系或被扣留人员涉嫌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下,致使通知其家属可能妨碍到案件侦办工作的特殊情况,方可推迟向其家属进行通知,但这种情况绝不能超过拘留之后的二十四小时。 然而,当上述特殊情况消除后,公安部门应立即恢复通知被拘留者家属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本法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拘留如何影响案件的裁决过程,而仅仅是对拘留程序以及通知家属的具体要求做出了规定。 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性手段,通常在经过初步调查后,若公安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行为且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便会采取此项措施。 至于案件的裁决过程,则往往涉及更为复杂的法律程序,如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判等,这些程序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其他相关条款中有详细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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