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所表现得好可以减刑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犯人必须在被判决后的执行过程中,切实尊守监狱所制定的各项规定,主动接受思想教育和劳动改造,并且确实存在着深刻的悔过之意或者有显著的立功表现,才能够获得减刑的机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条法律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在刑事拘留阶段的行为表现能否成为减刑的参考因素。 在实践操作中,减刑往往是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进行评估和决定的,而非仅仅依据其在拘留期间的表现。 因此,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我们无法将刑事拘留期间的行为表现直接视为减刑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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