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多久录口供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述,刑事拘留之后应实时对被拘留者进行审讯,然而本款并没明确规定关于具体的时限限制性规定。
通常来说,在公安机构执行拘留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应当在拘留行为发生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进行审讯,并且要制作相应的审讯笔录。 若案件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复杂,以至于需要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措施的话,那么传唤和拘传的持续时间则不能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因此,在刑事拘留之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完成审讯工作,除非案件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复杂,需要延长审讯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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