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对嫌疑人进行拘留的时候,必须严格地出具拘留证明书,同时,应该立刻将拘留人员送往看守所关押,最晚不得超过24个小时。
除非存在无法通知到被拘留者家属或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罪等通知可能妨碍侦查的特殊情况外,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向被拘留者的家属发出通知。
若被拘留者拒绝签署相关文件,公安机关应详细记录这一事实,并在妨碍侦查的情况消除之后,立即按照法律规定通知其家属。
因此,若刑事拘留中的嫌犯拒绝签字,公安机关应依法记录其拒绝签字的情况,并在妨碍侦查的情况消除后,依照法律规定通知其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