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从哪日算起执行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刑事拘留的开始时间应自拘留证正式出示之日起计算。
在拘留之后,我们会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并且最晚不能超过24个小时。 除非出现无法通知到被拘留者家属或其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否则我们都应该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只有当有碍侦查的状况得以消除时,我们方能立即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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