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涉及刑事拘留的程序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行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程序和法规:
首先,必须向被拘留人士出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签发的拘留证; 其次,执行拘留工作的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两人; 再次,在拘留后的第一时间内,被拘留者应被移送至公安局看守所进行羁押,且交付时间最晚不得超过24小时(如遇无法通知或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则需另当别论); 最后,除对有碍侦查之情的敏感事项(如私密联系人或存在妨碍调查之情况)进行通报外,拘留期满后24小时之内,被拘留者的亲属应尽快被通知到场; 然而,在情形得以化解之后,应即刻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 此外,公安机关应对被拘留之人在拘留期间的行为进行详细询问。 当确定拘留不当,必须即时作出释放决定,并出具释放证明。 公安机关在跨地区执行拘留任务时,应当通知被拘留者所在地的地方公安机关,而后者也应予以积极配合; 对于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经过检察长的认真考虑以及依法决策,随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若需要,人民检察院还可协助公安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