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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运输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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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输毒品罪罪名变迁

建国初期,根据我国近代史中饱受毒品侵害的历史,当时的政务院先后两次颁布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这两个文件在当时发挥了临时立法的作用,其效果是在一段历史时期,我国彻底消灭了毒品,成为一个无毒国。

1979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对毒品犯罪作详细的规定,处罚力度也很低,仅规定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即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对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外,还可以并处罚金;对一贯或大量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外,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1982 年第五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该决定中,对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惩处力度提高到死刑。1990 年 12 月28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第 17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根据新的犯罪形势,增加了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等 10 条罪名。1997 年 3 月14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现行《刑法》则综合了前者的规定,是我国当前打击各种毒品犯罪的主要依据。

二、运输毒品罪构成要件

(一)本罪主体

运输毒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凡是年满 16周岁、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 均可以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 也可以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既可以是一般公民, 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凡是年满 16周岁、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未满 16周岁的人或者精神病人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的, 不构成共同犯罪, 对于此类行为应当依照间接正犯处理。

(二)本罪主观方面

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运输的是毒品, 而有意去实施毒品的行为,过失的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 客观上却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 则不能认定构成运输毒品罪, 发生这种情况, 一般是由于不知道他人所交带运的东西是毒品, 或毒品已经他人伪装, 不知道所带东西里面藏匿毒品。至于构成运输毒品罪是否还必须同时具有犯罪的目的或者必须具有牟利的目的, 不能一概而论, 要根据具体的运输毒品行为而具体论定, 在司法实践中, 大多数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主观上都具有通过帮助他人运输毒品, 达到牟取非法利润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犯罪目的, 但是, 也不排除有少数出于亲情和朋友义气, 明知对方所托的东西是毒品, 仍然同意帮助其运输的。

(三)本罪客体

运输毒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 供应和运输, 非经国家指定的单位或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后进行外,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其中有的毒品, 如海洛因、 大麻等, 国家本身就不生产、 不供应、 不运输, 因而自然也就不存在合法经营的问题。而运输毒品罪, 正是违反毒品管理法规, 破坏国家的毒品管制, 进而危害人民的健康。

运输毒品罪的对象只能是毒品, 如果不是毒品, 则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在这里, 所谓毒品,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四)本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是走私毒品。运输毒品具体表现为转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但应注意,从结局上看没有变更毒品所在地却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经发生了变化的行为,也是运输毒品。例如,行为人先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由于某种原因,又将毒品运回甲地的,属于运输毒品。

三、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一)本罪与走私毒品罪的界限

走私毒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对毒品的管制, 逃避海关监管, 非法运输、 携带、 邮寄鸦片、海洛因等毒品进出国 (边 )境的行为。本罪与运输毒品罪既有相似之处, 也有不同之处, 相似之处在于两者的犯罪对象都是毒品, 主观方面都出于故意, 主体均为一般主体, 客观方面都有运输毒品的行为。它们之间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其主要不同之处在于犯罪行为实施的地点不同, 运输毒品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境内, 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只能是与走私行为无直接联系的位移行为。而走私毒品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进出国 (边 )境的过程中, 或者与进出国 (边 )境有直接联系的贩毒行为。从行为的具体表现来看, 运输毒品罪表现出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 逃避公安机关和其他监管机关的管理, 在境内非法运输毒品, 或者非法进行与走私无直接联系的运输毒品的行为。而走私毒品罪则表现为直接违反海关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非法运输、 携带、 邮寄鸦片等毒品进出国 (边 )境, 或者在内海、 领海运输、 收购、 贩卖毒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凡属这几种具体形式的贩毒行为, 都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论处。

2、犯罪客体不同。

运输毒品罪的直接客体, 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而走私毒品罪的直接客体, 既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 也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但它主要是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本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界限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转手销售或自制销售、 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运输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在侵害的客体、犯罪对象、 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有共同之处, 其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客观表现不同。

运输毒品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主要是运输, 即行为人将毒品以携带、 运输、 邮寄等方式从甲地运往乙地; 而贩卖毒品罪在客观方面, 则主要表现是转手倒卖毒品, 即行为人低价买进, 高价卖出。贩卖毒品罪的行为比较复杂, 既有买卖行为, 又有运输行为, 而运输毒品罪的行为则比较单一, 仅是运输。换言之, 贩卖毒品罪中可包含运输行为, 但运输毒品罪中就不能包含贩卖行为。如果运输毒品行为人将他人交运的毒品进行贩卖, 则应按运输、贩卖毒品罪论处。

2、 行为人对毒品占有的内容不同。

运输毒品罪的行为人对毒品的占有是暂时的, 行为人只完成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这一行为, 毒品仅在运输途中归他控制, 他对所运输的毒品一般没有处分的权利; 而贩卖毒品罪的行为人对毒品一般具有占有或处分的权利, 从毒品被购进到卖出期间, 行为人对该毒品都有实际控制和处分的权利。

3、 获取非法利益的方式不同。

运输毒品罪的行为人主要是通过为他人运输毒品, 来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贩卖毒品罪的行为人则是通过买卖毒品来获取非法利益。

(三)本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限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 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的客观前提和犯罪的主观方面都具有相同之处。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不同的方面:

1、两者的行为表现不同。

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 邮寄、 利用他人或者交通工具等方式非法移转毒品的行为, 包括毒品所有者为自己运输, 也包括毒品所有者之外的人受雇佣或指使为他人运输; 而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无合法理由持有。

2、 两者的主观故意内容不同。

运输毒品罪的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是确定的, 即主观上是以运输为目的; 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则是不确定的, 持有者可能是自己吸食, 也可能是为了进行贩卖、 运输或走私。

3、 两者对毒品数额的要求不同。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运输毒品罪无论数量多少, 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而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必须达到数量较大才能构成犯罪。

四、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运输毒品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

在临床实践中, 鸦片、 吗啡等毒品是某些药品的主要原料, 根据我国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和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凡是根据医疗、 教学、 科研等的需要, 经政府特许从事买卖、 运输、 制造毒品的是合法行为。从这一规定不难看出, 毒品与药品的界限在于是否超过了国家的管制范围, 在国家管制范围之内的是药品, 而超越了国家的行政管制范围的则为毒品。因此, 在处理毒品案件时, 要注意从主体资格、 目的、 用途等方面区分合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

(二) 运输毒品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虽然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运输毒品罪在毒品数量上没有下限的限制, 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但这是否意味着运输极少量的毒品都要构成犯罪呢? 关于这一问题, 笔者认为应当依照新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 但书 ”来进行处理。根据新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 ”的规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规定同样可以适用于运输毒品罪, 即行为人运输毒品的行为, 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五、运输毒品罪罪数形态

关于本罪的罪数形态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行为人既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同时又实施了走私、贩卖、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在实施运输毒品行为的同时,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的,只按一罪论处 ,不实行数罪并罚。如行为人既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又实施了走私 ! 贩卖行为的, 只定走私 、贩卖 、运输毒品罪一罪即可 ,而不需要实行数罪并罚。

二是行为人既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 ,同时又实施了运输枪支、弹药的行为,应否实施数罪并罚? 笔者认为,对于这一情形,虽然行为人在客观上只实施了一种运输行为,但是其犯罪对象各有不同,应当依据其运输行为所涉对象分别定罪 ,然后进行并罚 。即对行为人应以运输毒品罪 、非法运输枪支 、弹药罪进行数罪并罚。

六、运输毒品罪共同犯罪

根据 《刑法》第 25 条第 1 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要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 行为主体必须在二人以上;2、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 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根据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 :

1、 运输毒品的犯罪集团。

这种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运输毒品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构成运输毒品的犯罪集团,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主体数量的特定性。即该犯罪集团的主体数量必须是在三人以上。(2)犯罪目的的明确性。即该犯罪集团一般都是为运输毒品犯罪而组织起来的。(3)犯罪活动的组织性 。即该犯罪集团组成人员比较固定, 内部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其中有首要分子,有骨干分子,还有一般成员。(4)犯罪成员的稳定性。即该犯罪集团中的成员比较固定,他们在实施一次或多次运输毒品的犯罪后,其组织形式仍然存在,集团的成员并不因某次运输毒品犯罪的完成而发生较大的变化 。

2、运输毒品的一般共同犯罪。

这是运输毒品共同犯罪的典型形式 ,它的成立必须具备共同犯罪成立的一般条件 ,即从事运输毒品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的运输毒品犯罪行为;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的运输毒品犯罪的故意 。

3、 以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论处的情形 。

根据《刑法》第 349 条的规定:”包庇走私 、 贩卖、运输 、 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 、 转移、 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 、 包庇走私、 贩卖 、 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 ,事先通谋的,以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这里的 “事先通谋”,是指行为人在走私毒品犯罪分子进行毒品犯罪活动之前,与走私毒品犯罪分子共同策划 、 商议,并事后窝藏 、 转移 、隐瞒毒品 、毒赃的行为 。

七、运输毒品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三)》(2012年5月16日起施行)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运输”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八、运输毒品罪刑事责任

1、自然人运输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运输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运输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运输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3、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4、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九、运输毒品罪量刑意见

1、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2、《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2)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问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

运输毒品罪相关词条

  • 刑事罪名

    刑事罪名,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何种刑事犯罪的名称,具体内容在刑法分则有详细描述。

  • 妨害秩序犯罪

    妨害秩序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交通管理秩序、市场管理秩序、经济管理秩序等行为,按照刑法规定应该予以刑事处罚的行为。

  • 知识产权犯罪

    知识产权犯罪,指犯罪行为人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 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犯罪,就是在信息活动领域中,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信息知识作为手段,或者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国家、团体或个人造成危害,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

  • 性犯罪

    性犯罪,是指侵犯他人性自由的权利的犯罪,性犯罪是全世界范围内非常普遍的犯罪形态。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为自己在刑事侦查、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阶段提供法律帮助,以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被委托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相关法律,向司法机关申请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行为。

  • 危害安全犯罪

    危害安全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以故意伤害、威胁、投毒、爆炸等手段危害他人财产或生命安全或社会安全的犯罪。

  • 暴力犯罪

    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暴力手段,侵害他人的人身和公私财产,应受到刑法惩罚的行为。

  • 制造毒品罪

    制造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制造的行为。

  • 走私毒品罪

    走私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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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4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