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20有没有逮埔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如若公安部门发现其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存在不当之处,应当适时进行撤销或变更。
由此可见,若是公安部门在刑事拘留二十日后发现先前的拘留举措并不妥当,比如并不满足法定拘留需求或者拘留时限早已达到上限这样的情况下,就应该严格依法撤销现行拘留措施或者进行相应的变更。 倘若拘留措施最终被撤销,公安部门有责任告知最初授权批复的检察机关。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条款并未确定性的表述刑事拘留二十日后是否必须立案逮捕。 逮捕作为一种强制性手段,通常会在拘留期限即将到期或者已经结束之际,根据案件调查进展以及证据搜集状况,由公安部门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待得到批准后方能实施。 因此,是否需要进行逮捕,主要还是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公安部门的判断而定。 总的来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刑事拘留二十日之后是否需要进行逮捕,主要取决于公安部门的判断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 如果公安部门认为之前的拘留措施并不恰当,应立即进行撤销或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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