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两次算不算劳动法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当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而遭受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之际,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关系。
然而,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取的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在当事人未被法院正式裁决判定有罪之前,仍应视为其法律地位处于无罪推定阶段。 因此,对于仅仅凭借刑事拘留记录这一单一事实,尚无法直接等同于已经受到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唯有在刑事拘留之后,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被法院最终判定为有罪,方能构成《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所指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情形。 因此,单纯的两次刑事拘留行为本身,并未能直接导致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关于是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拘留的缘由、当事人是否已被法院判定有罪等多方面因素。 若在刑事拘留之后,当事人并未被法院判定有罪,则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刑事拘留记录为由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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