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明文规定,即使已正式实施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心束缚以待审判的逮捕行为,人民检察院仍然具备定期评估该行为所构成羁押的实际必要性的权力。
若经过逐项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原有羁押现状已无需维持,应尽快发出释放相关人员或更改之前采取的强制性法律手段的建议。
对于此类建议,相关执行部门务必在十日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其处理结果。
因此,若刑事拘留期限已达二十天,但尚未正式启动逮捕程序,那么在人民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全面审查之后,如认定无须继续羁押,便可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相关执行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决策,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而针对已经启动逮捕程序的情况,以上规定依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