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三四天后怎么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面临拘留疑犯时,如若认定有必要实施逮捕措施,应于拘留之后的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特殊情形之下,申请审核批准的期限可予以适当扩张,最多延展一日至四日。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申请审核批准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倘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若需继续展开侦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因此,对于刑事拘留三四天后的情况,公安机关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则将正式启动逮捕程序;反之,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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