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逮捕嫌疑人的法定条件包括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刑事案件中,对于那些已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依法给予逮捕令。
首先,必须存在能够证明其涉案罪行的有力证据。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种类繁多,包括但不仅限于原始实物证据、书面记录、证人证言、受害者亲口表述、犯罪嫌疑人自身的供词与辩护意见、专业鉴定机构提供的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所有可见或可听的音视频材料等多种类型。 只要有上述任何一类证据明确证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实施了特定的犯罪行为,便可视为已经建立起“有证据证明其涉嫌犯罪”的基础,从而满足了此项重要前提。 进一步解释来说,这一条件主要涵盖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存在证据能够真实地反映出犯罪行为实际发生的事实; 第二,同样存在证据证明,确系该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该犯罪行为; 最后,全部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相关证据均已由司法机关查实且认定为可信度较高。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所涉及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一个或多个犯罪行为,也完全有可能是其中某个具体的犯罪行为。 其次,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施行的犯罪行为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及其以上的严厉刑罚。 当然对此也应当理解,若犯罪行为被判定连牢狱之灾都逃不过去,那说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低,故而就没有必要采取逮捕这种强制措施。 最后,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保释、监视居住等方式来限制其人身自由,仍无法有效预防可能出现的潜在社会风险。 譬如说,若其有潜逃、销毁关键证据、恐吓证人、威胁报复他人或者再次进行刑事犯罪等倾向或实际行动,都属于此类社会危险性的范畴。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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