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37天后怎么处罚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检机构如判定某名被捕人员应予实行逮捕,则需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复。在特定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复的时限可适当予以延长,从原有的三日上延至四日。而对于那些流窜犯罪、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而言,其提请审查批复的时限甚至可再延长到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书后,须在七日内完成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经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之时起立刻释放嫌疑人,并将有关执行情况实时传达至人民检察院。此外,若调查工作仍有持续进行的必要性,且涉及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相关条件,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因此,在刑事拘留期为37天之后,若人民检察院批准了逮捕申请,则案件将依照逮捕程序继续展开侦查工作;反之,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实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同时,若调查工作确有必要继续进行,且满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相关条件,公安机关亦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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