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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同立功如何认定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律师解析:
共同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基本信息,涉及到同案被告方的姓名、居住地址、生理和外貌特征以及与其进行联络的方式等等内容,都被纳入了被告人必须如实交代的范围之内。
但是,倘若公安机关是通过被告人的陈述来成功锁定并逮捕了其他同案嫌疑人的话,是不能将这视为立功表现的。
而当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对于捕捉同案犯的行动中确实发挥了积极的协助作用时,例如,被告人亲身参与到对同案犯的指认或辨认行为之中从而帮助警方顺利地抓获了他们;
或者被告人带领着公安机关的成员成功完成了对同案犯的逮捕任务;
亦或是,被告人向警察机构提供了那些未能引起相关部门注意或者即使是经过常规工作程序也没能发现的同案犯藏身之处的线索,使得相关部门能够依据这个线索顺利地抓捕到了同案犯;
最后,即便被告人交代了与其他同案犯之间的通讯联系方式,并且严格按照正常程序与这些人取得了联系,然后积极主动地促进了公安机关对其同伙的抓捕进程等情况下,也可以视为其确实为司法机关的对犯罪分子的抓捕行动做过贡献,因此应该考虑评定为立功表现。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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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8:3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