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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吗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律师解析:
在刑事审判程序中,拘留措施通常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行使权力。
公安机关作为负责调查与实施拘捕行动的主要机构,拥有广泛的拘留权。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在自行调查的刑事案件中,对于犯罪行为发生后企图自杀、逃离现场或正在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嫌疑人,同样具有最终决定拘留的权力。
此外,当犯罪嫌疑人具备破坏证据、伪造证据或是串供等潜在风险时,人民检察院亦可依法实行拘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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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16: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