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由公安机关负责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拘留主要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进行,而拥有法定权力采取此措施的机关往往是公安机关。
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民检察院所负责的自侦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意图自杀或逃离,或者其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供的潜在可能性,那么人民检察院同样享有决定拘留的权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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