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纠纷
特殊侵权纠纷,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法律规定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关于民事赔偿方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产生的纠纷。
问题 |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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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的概念物件损害责任是指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采取的是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对于被告的过错,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被告反证证明其没有过错。至于被告证明其没有过错的内容,法律并未进行规定,按照物件管理的一般原则,被告应该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一般管理人的注意标准。 四、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1.须有物件致害行为; 2.须有受害人的损害事实; 3.损害事实须与物件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4.须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采推定方式)。 五、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的免责事由1.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无过错: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免除其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物件造成损害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应当免除所有人、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3.第三人过错; 4.受害人故意(免责)或者受害人过失(完全过失免责;双方过错实行过失相抵)。 六、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相关法律《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堕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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