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如何算一天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刑事司法机关执行拘留措施时必须向嫌疑人和在场见证人出示由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且必须严格履行立即将被拘留人员送往当地的看守所关押,最迟不能超过24小时的义务。若在特定情况下,由于无法及时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原因而令通知家属事宜可能会对侦查工作造成阻碍的话,也应在完成拘留后的24小时内尽早通知到被拘留人的家属本人。据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刑事拘留期间的“一天”并非单纯以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白昼黑夜为基准,而是要严格按照实际的拘留时间进行计算,即自拘留证被依法出示并开始执行拘留程序的那一刻起,直至被拘留人被正式送入看守所关押为止。若在24小时之内顺利将被拘留人送入看守所,那么这一天便可视为刑事拘留的完整一天;反之,若超过24小时之后才将其送入看守所,那么这一天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段计算,但如何进行精确的计算则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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