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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拘留关押在哪里会受欺负吗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措施之后,必须立刻将涉案人员转往当地看守所进行羁押。作为依循相关法律法规,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实施强制性羁押和集中关押之处,看守所有义务接受公安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的指导与监督,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进行专用场地的看守与管理。在此过程中,被拘禁人士应受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保护,以确保他们不会遭受任何不平等待遇或是虐待行为。若被拘禁者在看守所内遭遇欺凌,这无疑是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保障被拘禁者合法权益条款的严重违反。倘若出现此种状况,被拘禁者及其亲属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予以妥善处理。同时,看守所的监管人员和工作人员亦负有维护被拘禁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职责,以防备他们遭受任何不公平待遇。总而言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被拘禁者在看守所内理应得到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保护,绝不能遭受任何不公平待遇或是欺凌行为。如若出现此类事件,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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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 5:3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