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明确规定,被依法拘留者的侦查羁押期限,原则上应控制在两个月之内。若遇案情复杂且期限届满仍无法结案的情况,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予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仅能延长一个月。而对于特殊情形,例如地处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所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团伙案件、跨区域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泛、取证难度较大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方可将侦查羁押期限延长至最长五个月(包含初始的两个月以及可能出现的两次延长,每次分别为一个月和两次两个月)。然而,此种情况并未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最终将面临五个月的刑期,因为实际的刑期长短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程序。刑事拘留仅仅是整个刑事诉讼流程中的一环,最终的判决结果还需经历审查起诉、法庭审理等多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