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监视居住的人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当中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某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逮捕标准时,只要存在如下情况之一者,便可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1)严重疾病缠身或者生活无法自主的; (2)已怀孕或是正在哺乳期的母亲; (3)是上述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抚养人;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下述各项规范: (1)未经执法机关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住所; (2)无执法机关批准不得私自与他人进行会面或者通讯沟通; (3)传召时须立刻到达现场接受询问; (4)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证人提供证言; (5)不得故意销毁、篡改证据或者拉拢他人作假证; (6)应将所有的护照、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等相关文件统一交由执行机关妥善保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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