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辩护律师提出会见,是否可以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面对刑事拘留的状况,辩护律师赋有申请探视的权力。
在刑事拘留阶段中,只有经过正规培训、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及所在律所的书面授权以及委托人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的公函的专业人士方可担任辩护人,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与其负责的犯罪嫌疑人展开会谈。 具体而言,当辩护律师依法持有相关证件、文书向羁留看守所请求会面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者时,看守所应当迅速安排这一会晤活动,不得延迟至48小时之后。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拘留措施,其实质上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接收的案件,在开展侦查工作过程中,面临法定的紧急情况而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实行的临时性剥夺他们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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