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是自己去的吗还是法院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刑事拘留乃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并非由法院行使此项权力。作为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手段,其设立初衷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在调查期间逃避司法追究或者销毁、篡改关键证据。在具体实施方面,刑事拘留的相关规定可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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