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有刑事拘留权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作为我国专门负责侦查、调查及处置各类犯罪行为的执法机构,在面对现行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可疑罪行的嫌疑对象时,若存在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情节和条件,具有先期采取拘留措施的权力。同时,人民检察院亦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在其直接管辖的案件侦查过程中,拥有决定实施拘留的权限。然而,在实践操作层面上,拘留权的具体执行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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