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从当日算还是次日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刑事拘留的起始日期与期限,一般的原则为自被拘留人实际被羁押的当天便可开始计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拘留时,需明确其拘留的精确期限,并须自拘留决定作出的次日即刻起开始计算该期限。举个例子来说,假如公安部门于某个指定日期的傍晚5点,正式做出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决定,那么该人的拘留期限就应该是从次日凌晨0时开始算起,除非依据相关法规另有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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