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慈溪看守所律师会见规定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浙江省慈溪市以及中国境内的其他地区,律师与在押人员的会面活动均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律师会见权作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手段,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律师在获得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之后,有权立即进行会见,且无需经过任何形式的审批手续,但必须尊重并遵守看守所的相关安排。在一般的情况下,律师在进行会见时,看守所会派专人在场监督,但严禁对会见过程进行任何形式的监听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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