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证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未经法院审判确认有罪之前,因涉嫌触犯刑法而被临时羁押于看守所内的刑拘措施,一般定义为“无证刑拘”或“刑事拘留”。此种措施的执行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其羁押期限原则上应为三个自然日,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案件重大复杂、犯罪嫌疑人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情节时,经过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羁押期限可延长至七个自然日。若犯罪嫌疑人属于上述情形中的重大嫌疑分子,且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则羁押期限还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无证刑拘的最长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自然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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