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
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
问题 | 黄海波嫖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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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简介2014年5月15日,北京警方获得线索,称在某酒店有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5月15日16时许,朝阳区警方配合刑侦总队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华威桥工大建国饭店楼下将将黄海波和一女子当场抓获。经审讯,黄海波对嫖娼一事供认不讳。2014年5月16日中午,黄海波被正式移送至拘留所,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5月31日,黄海波拘留期满,仍未被释放,被转为收容教育6个月。 2014年6月8日23点29分,黄海波嫖娼事件后,通过微博首次发声,称:“注:我是黄海波的工作人员。海波表示:不复议,不上诉,也不希望任何人再借此事炒作!并委托发道歉函,全文如下:错已至此,愿受处理。唯有一心改过!深望社会各界宽。恳请各位当以我为戒!” 随着黄海波工作人员发布不复议不诉讼的声明,黄本人被释放的消息也被传出,对此,北京警方确认,网传消息不属实,黄海波并未被释放。 另外,6月3日,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莫少平、马纲权接受黄海波母亲的委托,并签署《授权委托书》约定律师的权限是“代为会见、代为对收容教育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6月4日二人向北京市收容教育所递交了这一手续,但6月9日上午在收容所接待室收到了黄海波的声明:“我本人黄海波不同意聘请任何律师作为我收容教育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因而终止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 相关报道黄海波嫖娼案女主角将维权 不满隐私被曝光6月1日是黄海波与刘馨予被收容教育的第一天,据刘馨予的律师透露,收容所领导在与刘的家人见面时表示,黄刘二人的收容教育期限相同。律师将在小长假后前往会见刘馨予,确定就隐私被泄露的维权问题。 昨天是黄海波与刘馨予在收容所度过的第一天,据刘馨予代理人北京易行律所的杨明利律师表示,收容所的勤所长和任副所长接待了刘馨予的父母,并表示一定会做好刘馨予的思想工作,照顾好刘馨予的生活,同时表示刘馨予与黄海波的收容教育期限会一样。 对于刘馨予之前谈到自己的信息在案件办理中被泄露,要进行维权的事宜,杨明利说,这要等到小长假后他到收容所会见刘馨予本人后,再确定具体的操作事宜。杨明利说,“办案机关针对此案办案人员泄露案情材料和当事人信息一事专门召开了会议,也表示要对此严肃处理。” 随着黄海波与刘馨予被收容教育,此项处罚制度也被公众热议。此前有人猜测说,不少被收容教育的人员,在此期间都会被转往外地进行管理,记者也询问了黄刘二人在收容教育期间是否会一直留在北京的收容所,杨明利律师表示,两人均会在北京完成收容教育,不再转换城市。 江平、应松年等40余位法学家、学者、律师关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议书黄海波及女方刘X因卖淫嫖娼被拘留15日后,又被收容教育6个月。希望此案促成收容教育的恶法废除。未经审判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半年至两年,收容教育与宪法、立法法、行政强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相抵触,与国际条约相冲突,呼吁立即废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6月7日,法学界、律师界40余位专家、学者、律师在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召开关于收容教育制度的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律师结合《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以下简称《收容教育办法》)的出台背景、历史沿革、适用对象、执行中相关问题等,深入探讨了收容教育的性质及存在的问题,充分论证了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理由。在此,我们郑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建议。具体理由如下: 一、收容教育制度与我国宪法、立法法等基本法律不协调 收容教育是为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严禁卖淫嫖娼决定》)所提出,具体安排由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以下简称《收容教育办法》)确立。虽然《严禁卖淫嫖娼决定》强调它只是对卖淫、嫖娼者"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收容教育办法》明确称它为"行政强制教育措施",似乎仅仅是一种教育手段和措施。但是,我们认为,无论是从这一制度安排还是实际运作看,收容教育实质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我国宪法性法律《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第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对人身自由提供充分保护的意图,从而明确把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列为法律绝对保留事项,《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相关立法规定也均体现了这一精神和要求。然而,现行收容教育制度却是通过《严禁卖淫嫖娼决定》而确立,其关键性制度是通过该决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得以建立,明显与《立法法》不协调。同时,根据2006年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对卖淫、嫖娼行为,仅给予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未规定收容教育。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严禁卖淫嫖娼决定》的相关内容已不应再适用。 二、收容教育的存在已不合时宜 收容教育制度是我国在特定时期的产物,在历史上或许曾有发挥过一定的作用,但显然已不符合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形势。2013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彰显了中央和最高立法机关在保护公民权利、维护法律权威的决心,标志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再上新台阶,非经司法程序不得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治精神日益深入人心。令人遗憾的是,收容教育这项与劳动教养相类似的制度仍然在执行。近期,引发全社会关注的黄海波嫖娼收容教育事件,将收容教育制度置于风口浪尖,再度提出了如何了有效保护公民的重大问题,无疑与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所应达到的目的和效果不相适应。 三、收容教育手段的严厉性与规定的性质明显不符 在现有的收容教育制度下,对卖淫嫖娼者可以先施以治安拘留15日,再给予6个月至2年的收容教育。这意味着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轻则受到不少于6个月重则长达2年之久的限制,是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造成重大限制的手段,客观上比构成犯罪而被判处的某些刑罚还要严厉、严苛。与卖淫嫖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相比,惩罚过重,不成比例。更大的问题在于,这一严苛手段却是通过行政程序而非司法程序确立的。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也明确规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措施应通过公平、公正程序做出。作为联合国成员国,中国认同和支持《世界人权宣言》如下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第九条)"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第十条)中国于1998年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第十四第一款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在现行的收容教育制度下,收容教育的调查、决定、执行均由公安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完成,无需经过严格的司法调查程序和控辩式的法庭审理就可以长时间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显然违反法治精神,与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不相适应。 四、收容教育制度及运用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严重冲击 《严禁卖淫嫖娼决定》和《收容教育办法》对收容教育的规定简单、粗疏,且存在漏洞。对应当收容教育的对象界定模糊,导致适用上的混乱,或者无章可循或者标准不统一。实践中,由地方制定的标准各种各样,缺乏内在一致性;6个月至2年的处置空间,赋予执法机关过大的裁量权。制度安排的不周密,事实上把收容教育这一重大手段交由具体执法机关或者执法人员说了算,必然给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随意执法或者选择性执法。综上所述,收容教育制度于法无据,不合时宜,制度安排不合理,应当予以废止。因此,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拿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智慧和勇气,尽快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为促进法治中国的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此致 2014年6月7日 附:《关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议书》建议人: 王敏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王麟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教务处处长 江平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 阮齐林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应松年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行政法学博士生导 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伟东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彭新林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博士后 樊崇义 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田文昌律师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名誉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曹树昌律师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 杨照东律师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诉讼部主管合伙人 杨大民律师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朱勇辉律师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吴立伟律师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田霖律师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秘书长 孟凡湖律师 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济南市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 焦鹏律师 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刘桂明 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 法律评析关于嫖娼处罚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什么是收容教育?收容教育与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区别?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收容教育工作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收容教养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那些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而采取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收容教养由当地行政公署以上级别的公安机关审批,由少年管教所执行。收容教养期限一般为1--3年。收容教养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而设立的。收容教养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而设立的。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措施;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是“教育、感化、挽救”;劳动教养工作人民警察对劳动教养人员实行管理,贯彻“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的原则。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观点争鸣人民日报演员黄海波嫖娼被刑拘,部分网民为其叫屈甚至为其嫖娼叫好,成为当下的一种奇观。对此,我们不能仅仅止于猎奇和一笑了之。 网民的理由是比起婚外情、“潜规则”等“大恶”行为,嫖娼只是“次恶”。为“次恶”叫屈,反映出部分网民在当前一些社会不公面前的某种无奈,尚可理解。但是为“次恶”叫好,就走得太远了,这种“叫好”无论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其结果只会拉低社会道德门槛,模糊社会底线,对社会公平正义毫无益处,只会徒增社会的负能量。 卖淫嫖娼在任何一个社会和文明体中都是不光彩的行为,这一共识是社会道德底线。卖淫嫖娼也为我国法律明文禁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人可以例外。很多网民认为,黄海波事件当中,有关部门存在对当事人的隐私权保护不足等问题,这有一定道理,但无论如何也不能推导出“嫖娼有理、买春光荣”的结论。 不少网民为“次恶”叫好,有解释为想通过这种方式表达对当前社会风气的不满。但是,为“次恶”叫好只会模糊社会道德底线,所导致的结果可能是使更多的人理直气壮地行“次恶”甚至“大恶”,那么这个结果一定与不少网民的初衷背道而驰了。 价值观念的多元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是社会道德底线也因此显得更加珍贵。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应当严于律己,做社会公序良俗的实践者。每个公民也应当坚守社会道德底线,做社会公序良俗的捍卫者。 杨学林律师黄海波表示认错,不复议、不起诉,并要求不炒作,这是他的个人选择和权利,我们应当理解和尊重。同时,民众对北京公安滥权的质疑,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而法律人发出废除收容教育制度的呼声,则不但是权利,还是义务。故,尊重个人与监督公权力,并不矛盾。 张凯律师第一,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第二,收容教育本身不合法。 黄海波嫖娼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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