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决定机关是谁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公安部门,特别是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乃至海警机构,都具有刑事拘留的权力和职责。具体而言,若公安机关遇到了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或可能涉及到严重罪行的嫌疑人时,只要符合法律所设定的紧急状况条件,就有权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同样,当国家安全机关在执行国家安全任务期间发现有需要进行拘留的紧迫情况时,也可以依法依规地做出拘留决定。此外,海警机构在维护海洋权益的执法行动中,如有证据表明某涉案人士可能构成犯罪,亦可依法行使拘留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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