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第8天会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如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确有必要进行逮捕,则应于拘留期限结束前三日内向所在地方人民检察院提交请求审查批准的申请。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譬如犯罪情节严重、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情形,经申请后审批授权的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日。而针对这些重大嫌疑人,审批授权期限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若需继续展开侦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因此,在刑事拘留的第八天,公安机关将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逮捕的申请。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则将依照法定程序执行逮捕事宜;反之,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依法释放被拘留人员,并告知其可依法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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