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随便刑事拘留幺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明确规定,在特定的场合与情境之下,公安部门有权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强制性的人身拘禁,即所谓的“刑事拘留”。这些特殊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犯罪行为正在筹备阶段,或者已经开始实施,甚至在犯罪行为完成之后立即被察觉到的情况; 其次是被害人或者现场目击者直接指控其为罪犯的情况; 再次是在犯罪分子的居所或身边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的情况; 此外还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分子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过程中的情况; 最后是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可能性的情况;以及犯罪分子不愿意透露真实姓名、居住地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确定的情况;还有就是犯罪分子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情况。因此,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刑事拘留并非随意为之,而是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条件和程序来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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