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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拘留已经43天了怎么处理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公诉部门应在拘留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逮捕的请求。若遇特殊情形,上述期限可顺延一至四日。对于涉及流窜作案、累犯以及团伙犯罪等重大疑犯案件,必须上报审批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刑事拘留已达43天之久,这可能表明公安机关已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审查批准逮捕的请求,然而人民检察院尚未做出最终决定。在此种情况下,公安机关需耐心等待人民检察院的决策。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如有必要继续进行调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若公安机关在43天后仍未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可能需要核查案件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延长审查期限的条件,或者是否存在其他程序上的延迟。与此同时,被拘留者或其亲属有权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以便了解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并保护被拘留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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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2: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