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局有刑事拘留权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享有对相关人员实施刑事拘留的权限。该条款详细阐述了公安部门在特殊情况下有权行使紧急措施对现行违法行为者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先行施以拘留的具体情况。这些情况主要包括正在筹备实施犯罪活动、已经实际实施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发现、存在犯罪证据、有自杀倾向或试图逃离现场、有销毁或篡改证据或串供的可能性、身份尚未确定以及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等。因此,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公安局在上述情况下具有合法的刑事拘留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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