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的37天从哪天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的期限为37天,应当从拘留之日的翌日起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若对被拘留者决定申请逮捕,须于拘留后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上延一至四日。 然而,对于流窜作案、屡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嫌疑人,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因而,从拘留日期的第三天起,就是计算申请逮捕审查批准时间的起点了,再加上可能存在的延期,累计可得长达37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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