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是几天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所明确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若决定将已经采取拘留措施的人员,视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处理时,应在拘留期届满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并请求其进行审批审核。
然而,在特殊情形出现时,公安机关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四个工作日。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则有权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因此,公安机关在执行刑事拘留任务时,通常会将拘留期限设定为三天,但在特殊情况下,最长可延长至四天;而对于那些情节特别严重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则有权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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