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当天算第一天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计算过程中,常常存在着计算失误的情况,这主要源于办案机关未能准确地计算出刑事拘留的期限。他们常常把刑事拘留的当天计入拘留期限之中,从而导致实际拘留期限比预计的要短上1天。
然而,正确的计算方式应该是,刑事拘留的期限应以自然日为计算单位,且拘留期限的起始日并不包含在拘留期限之内,也就是说,应当自拘留期限的次日开始计算。 同时,拘留期限的结束日期则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准。例如,若某犯罪嫌疑人于4月1日被依法刑事拘留,那么他的拘留期限应从第二天(即4月2日)开始计算,直至4月4日为止。如果决定延长该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期限4天,那么他的拘留期限应截止到4月8日;如果决定将其拘留期限延长至30天,由于4月份仅有30天,因此他的拘留期限应截止到5月1日。 此外,在押送犯罪嫌疑人的途中所花费的时间亦不应计入拘留期限内,并且拘留期限也不能因节假日而予以延长。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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