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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清远刑事拘留天数多少天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的具体期间规定如下:针对普通罪犯或犯下的罪行,公安机关通常须在拘留后的第10日向检察院提交申请批准逮捕,特别是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拘留期最长可达37日。若有必要,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四个工作日,而对于那些性质严重的重大嫌疑人,则可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检察院则需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在执行拘留过程中,公安机关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要求被拘留者在拘留证上签字、按指印。如被拘留者拒绝接受拘留,执行人员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使用戒具。拘留结束后,除非存在妨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况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被拘留者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发出拘留原因及羁押场所的通知。
此外,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也应通知被拘留者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后者应给予积极配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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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6: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