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人是否涉嫌合同诈骗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明确规定,法人涉嫌合同诈骗罪与否,须结合具体案例进行细致剖析。倘若法人抱持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订立以及履行合同时,采用虚构公司、盗用他人名义、制作假票证、缺乏实际履行能力诱导对方持续签署合同、收取款项后潜逃等手法,使对方遭受财物损失,且其涉及的金额已达到了“较大”、“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法定标准,那么该法人便极有可能被指控犯下合同诈骗罪。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我们需要搜集并深入分析如下关键证据:
1.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状况; 2.法人是否存在虚构公司或盗用他人名义的行为; 3.法人是否利用伪造、篡改、失效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所有权证明作为担保; 4.法人是否具备实际履行能力,是否通过先履行少量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引诱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5.法人是否在收到对方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选择潜逃; 6.法人是否实施了其他欺骗性获取对方财物的行为。基于以上证据,若法人满足上述任何一种行为,且其骗取的财物金额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标准,那么该法人便有可能被判定为涉嫌合同诈骗罪。反之,若金额尚未达到标准,则可能无法构成犯罪。若法人并未采取上述行为或未达到金额标准,则可排除其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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